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就《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答记者问

  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公布,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德昶就《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修改意义、背景、总体原则、主要内容等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请您介绍一下本次《规程》修改的意义是什么?

  答:《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重要准绳。目前,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惩处力度,《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煤矿安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也陆续出台。为衔接协调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刑法》等上位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充分发挥《规程》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形成“一规程四细则”的煤矿安全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规程》相关条款尤为迫切和重要。

  我国自1951年9月颁布第一部《规程》以来,先后经历9次全面修改和5次部分条文修改,本次修改是2016年全面修改后的第一次部分条文修改。本次修改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年来煤矿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了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火灾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要求,提高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现场管理标准,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请您介绍一下本次《规程》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火灾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要求;三是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山东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2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东荣二矿“3·9”重大火灾事故、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新疆昌吉州丰源煤矿“4·10”重大透水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中,暴露出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一些漏洞和不合理因素,亟需从煤矿冲击地压防治、重要设备材料管理、防治水、防灭火及爆破作业安全等方面对现行《规程》进行修改;四是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和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煤矿生产工艺、科技装备不断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在煤矿领域大量采用,其安全与使用要求亟需在《规程》中予以规范。

  请您介绍一下本次《规程》修改有哪些主要原则?

  答:本次修改工作,秉承以下四项主要原则: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并衔接适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二是深刻汲取近年来的煤矿灾害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灾害事故中暴露出的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漏洞及不合理因素,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对相关规定要求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三是衔接协调《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煤矿安全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充分体现《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主体规章地位;四是解决好《规程(2016版)》实施5年多来煤矿现场管理的重要问题,尽量满足煤矿现场的使用需求。

  请您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工作情况。

  答:2019年3月,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启动《规程》部分条文修改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在对《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局机关各司室、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专家的意见建议,并针对防灭火、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防治等重点条款进行调研和讨论,经反复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2020年11月2日,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3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送审稿后,报送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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